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不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流程在一般情况下与内资企业并无不同。二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主要是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具体可查当地工商部门关于内、外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材料的发文。
有。这方面的专门法规主要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年7月5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3]第7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6月6日公布。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为十万元,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不超十万元。
一、最高开票限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二、如何申请最高开票限额:
1、准备发票领购簿、企业三证合一正本(复印件)和金税盘等专用报税设备;
2、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的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
3、在税务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即可完成最高开票限额的修改。
三、限额层级划分及审批:
1、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及以下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审批;
2、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批;
3、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及以上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批,省局或直辖市市局进行审批。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