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设立。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占2/3以上后拥有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而这种控制权往往为大股东谋求种种不正当利益提供了便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引人独立董事,其主要作用如下:
一是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独立董事们能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有利于 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提高经营绩效。
二是有利于检查和评判。独立董事在评价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绩效时能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独立董事相对于内部董事容易坚持客观的评价标准,并易于组织实施一个清晰的、形式化的评价程序,从而避免内部董事“自己为自己打分”的行为,最大限度地谋求股东利益。
三是有利于监督约束,独立董事在监督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
四是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独立董事由于在公司董事会中处于独立地位,不代表任何利益主体的利益,同时在表决中被赋予了一定的特别权力, 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平衡作用。挂牌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现行新三板制度没有强制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1)对关联方经营的业务进行调整,使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挂牌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2)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控制的企业的所有股权;
(3)挂牌公司通过受让关联方股权、收购关联方经营性资产和业务的方式,消除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关系;
(4)挂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辞去其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重要职务,并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5)对关联方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进行变更与调整;
(6)在挂牌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避免同业竞争问题作出规定;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和活动;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几类:
(1)无限(责任)公司:
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比如独资公司(一人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金)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应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抽逃出资罪,需要看具体的情节。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