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成立时间跟公司的实力关系不大。
首先要看公司是做什么的,有没有市场前景,商业模式等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其次再看公司的合伙人团队及相应的配套人员是否是具备创业的热情及创业的精神;再次还要公司运营资金是否充足,很多创业公司都是资金遇到问题,最终导致死亡,但是也有好的公司好的项目从想法开始就不缺钱,关键是项目本身是否好坏。
注册地址跟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存在风险。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注册地址跟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一致,但是现在很多企业因为注册、迁移等,没有变更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跟注册地址的一致性,这就导致有可能工商部门在实地考察的时候没有这个企业,就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的名录。如果注册地址有变化的,建议还是尽快的能够变更,避免法律风险。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下辖的机构,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及股东会。
董事长的权限如下: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及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总经理的权限如下: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