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是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若在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履行不能情形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0条规定。
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0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根据合同的性质决定,收费标准各部相同,常见的标准例如:
1、证明用于职工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00元。
2、证明用于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50元。
3、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4、证明计划生育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5、证明知青子女回沪委托监护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实际生活中,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等的公证收费,各省级物价部门可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因此,有需要的朋友最好向相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士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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