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下列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现象,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2.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权。
3.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违约形态。履行期限届至后,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取得法定解除权。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如果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合同解除的确认之诉,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法律并未禁止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从《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分则及其他司法解释来看,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法院解除合同,比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即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土地流转协议变更与解除条件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按照这个法律规定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的主体,流转的方式,流转合同内容来执行,内容比较多,比如土地流转,这个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要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就是这法律的规定的方式原则。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更加详细的流转方式,流转管理合同等等。总之,要按照这两部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那么流转合同流转协议解除的条件,解除的条件,一个是法律规定了解除条件的,按法律规定执行,一个是法定解除,第二种是流转合同里面约定了土地流转协议解除的条件的,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可以依法解除土地流转合同。
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第二,合同解除。第三,债务相互抵销。第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成。第五,债权人免除债务。第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可见。
那么解除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它的权利义务也终止。解除也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是不需解除,也不能解除了。除非该合同被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那么依照合同取得的货币的一方要返还对方货币及其类型,取得财物的一方要返还财物,如果有损失的,要按照各自过错责任的大小分担损失。可见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一般是不能解除的,也是不需要解除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这个问题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附解除条件,当条件成立和出现时是可以解除的。另外,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了法定的撤销条件,这就是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和赠与人的近亲属。
第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