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和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均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俗的讲: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但“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遭遇签订不平等的合同,你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主要是:
(1)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止后不会自动恢复效力。投保人愿意恢复合同的效力,必须要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的申请,一般以申请书的方式。
(2)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承保的条件。
(3)投保人要补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中止主要是由于投保人的原因,所以投保人需要补交所欠的保费。
(4)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复效申请表示同意,是保险合同复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的条件,中止保险合同才能复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复效的约定或者复效的条件未成就,在两年内,保险合同仍处于中止的状态;如果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满2年,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终止。
(5)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的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复效权利比重新获取一份新的保险单有利。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原则如下: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没有特殊文字约定,一般来说,合同是以盖上合同章或是公司章即可生效,签约代表可以不签字,但如果可以,还是建议签字比较好,以免后期产生纠纷。实践中,很多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签字与盖章是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