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6、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对价,故为无偿合同。
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为此支付保证人一定的金钱,但不影响保证合同无偿性的特征,因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保证人,而非债务人与保证人。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需另行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三条规定,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为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属于民法的分支,那么它的作用也兼有民法的属性,调整社会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合同划定范围,让合同保持在一个权力义务对等,并且不危害到社会其他利益,合同本身存在的意识自制,而合同法是给意识自制画一个底线,同时它又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如果没有法律的承认合同的存在也完全是单凭道德的调整,相反有法律的保障合同才能正常的运转,所以法律既规制合同又保护合同,准确的说是保护合同的相对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