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管普通的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代理合同等等,不包括劳动合同)。
法律对普通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保护的,但对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不平等保护的——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非企业的利益。立法意图完全不同,所以需要单列为一部法律。从调整对象的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而《合同法》则适用所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因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
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合同的变更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示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履行;二、合同的解除即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调整的关系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