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的,一般私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农村土地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土地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是,土地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进行土地转让。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才可以,非集体组织成员只能租赁,建议委托律师协助。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不属于合同生效的要件无法一一列举,只能从合同生效要件之外进行排除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要件是:第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第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除此之外,违反以上三个条件的,合同均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