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是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婚后个人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以下情况:
1、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
2、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3、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内财产协议在办理公证前,应当先由双方对涉及的财产如何约定自愿协商一致,并起草相应的婚内财产协议,再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带上婚内财产协议及相关的材料(比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即可。
如果是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想要改变房屋的性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变更房产证的的姓名,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或者直接变成另一方名字,另一种方式是双方签署财产约定,可以将房屋约定为共同财产,改变房屋的性质,最好再到公证处作一个公正。但是第二种方式对另一方来说有一定风险,如果房产证一直没有变更姓名,又没有作公正,那么拥有所有权一方是有可能按照赠与协议将此条款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