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出资买的房,无论登记的是一方名下还是双方的名字,除非有其它协议存在,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法院也会按照均分的原则进行处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确定双方所得的房产份额时,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到双方出资中是否包含个人财产,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照顾对家庭贡献较大一方等因素在分割比例上有适当的倾斜。
一般来说是不会的,但是如果在离婚诉讼阶段以及关系到经济刑事案件时会进行审查。由于银行存取款、股票、证券、基金、股权等,都属于商业秘密或为当事人、代理人无法通过自身获得的材料,房屋产权证、汽车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等也为国家相关部门所保存,因此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对方有在此类方面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若该房产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依然是一方的婚前房产,不予分割;
若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无婚姻过错的话,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具体平均分割的方式如下:
1.一方得到房产,给另一方相应的折价补偿款;
2.双方共同卖掉房产,平分价款;
3.如何分割不予处理,仅对房产份额做区分
你是想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婚前、婚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情形讨论:
一、夫妻婚后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若夫妻双方均为本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以一方的名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以一方为户主,但实际分得的土地却分得了双方的份额。由此,可以认为该承包经营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2)结婚后一方户口迁入本经济组织的。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3)结婚后一方户口迁出本经济组织的。如婚后,夫妻双方一起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户口迁出。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社员权,其不应该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4)离婚诉讼中,双方户口均迁出。若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户口均迁出,则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婚前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另一方不享有对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婚后双方对土地加以改良或者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并予以经营、管理,则对土地改良费用和土地改良后所增收益,或婚后种植的地上附着物,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