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收养无效。
一,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五、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六、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的旁系血亲子女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
七、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八、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的。
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协议公证的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办理收养协议公证并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为、文书经过公证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如果发生诉讼,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可以直接采证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办理收养协议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另外,办理收养协议公证的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要满足公证程序的相关要求;如果不履行公证程序,则可能导致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收养协议您可以参考以下模板,但是具体内容还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协议需要在底部签名和日期:
双方均本着善意、真诚、信任以及良知、道德和法律等为基本原则,以彼此尊重对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自愿信守相关的如下承诺:
1、送养人××送养养子××的原因:××的父母已故,现其本人打工漂泊在外,迫于生活压力,确实无力照顾好和教育好原来由父母收养的小男孩尚××,而且家中亦无其他亲人能照看该孩子,因而,作为孩子养父的他只好将此孩送养他人,以使该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环境。
2、收养权属关系的消失和成立:与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相同,送养人××将被送养人××送养后,原来的亲属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自行消失;收养人×××、×××收养被送养人尚××后,自行与之建立亲属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到抚养被收养人尚××的责任和义务。送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非因特殊情况,原则上送养人不得前来打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正常生活。
3、违背本协议的相应经济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4、被收养人户口的迁移需由双方共同解决,收养人是否有权对其更名换姓,改从收养人的×姓并可以另用新名,送养方应予以理解,不得干涉。
领养协议是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领养达成的一致意见,签订领养协议后,还需要到民政局办理领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领养协议的要提交领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我国1992年4月开始施行的《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我国法律在收养关系上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没有经过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1992年4月之前成立收养关系并且没有登记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也就是说,对1992年4月前形成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收养协议是有一定证明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