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以下地方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在交通事故中,可以针对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项目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定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由交通事故中的任何一方委托,也可以由各方共同委托,在委托鉴定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鉴定费的标准,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会有不同。以四川为例,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附件《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伤残程度评定,1000元/例;后续治疗费,800元/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800元/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800元/例。鉴定费由委托人预先垫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在赔偿时,再确认由谁承担。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条第2款,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一般来讲,提前鉴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鉴定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及时评定。肢体鉴定一般是交通事故发生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鉴定时间不对可能会导致鉴定结论被推翻或不被法院采信。
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若在诉讼前,各方对司法鉴定有异议,可以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若在诉讼中,当事方对司法鉴定有异议,应当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递交书面异议书或申请书,首先应当写明异议人或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然后写明异议事项或申请事项、事实及理由;、最后是尾部及落款、日期等。
若委托律师的,由律师拟定。若没有委托律师的,建议委托律师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