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具备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医疗费票据、病例、病案、入院出院证明、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者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工作及收入减少证明、护理人员证明及其工作收入减少证明、被抚养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施救停车费票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换句说,不起诉就是不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此,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被告。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各方可以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若各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受害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因此,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既不能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该如何处理?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