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
租赁期间,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是租赁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双方无明确约定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如果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过错责任,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损失。如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如火灾、洪水、地震等),致使房屋毁损、灭失的,其责任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因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损毁、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属于承租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进行如下索赔:(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公。当公民捡到物品应归还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这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公民拾到物品要归还,这是必须的,也要分开来看,如果你知道是谁丢的就直接能还给他,但如果不知道通过其他方法也没找到失主就可以自己先替失主保管,所须保管费当失主认领时由失主承担,如过经过一定的时间失主还是不来认领可以交到相关部门《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