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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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属于金融诈骗的一种,是由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局立案管辖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均可构成此罪。
在四个罪状中,较为常见的是恶意透支型诈骗。根据有关追诉标准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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