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未作出相关规定。但是《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3条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事行为的变更除斥期间为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两篇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篇是1998年9月2日发布,1998年9月8日实施的法释[1998]23号名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篇是2012年12月20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释[2012]21号名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