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因为代履行本质上是将当事人作为义务通过代履行的方式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所以当事人负担代履行费用是理所当然的。然而,收取当事人的代履行费用,并非惩戒,它是将作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因此,收取当事人的代履行费用应当合理以履行义务的实际支出为限,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用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而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在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此规定既然已经明确了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据此,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死亡赔偿金系物质损害赔偿金,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者属于不同的项目,不属于重复赔偿。
也就是说合同签订了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了。而守约方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而诉请到人民法院去进行裁决,这个时候就需要交纳诉讼费。那么怎么交了这种请求的案件的诉讼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第13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第一,是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合作价格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显然这种请求不是财产案件,不按这个标准交纳。
第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第一,离婚案件。显然它不是离婚案件。第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怎么怎么交。显然也这个案件也不是使用这一条。
第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来继续履行合同,就是使用这个三印第三小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一百元人民币。可见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费的承担标准就是按照第三章第13条中的第三小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一百元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