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是2009年12月14日发布并于2010年1月4日生效的法释[2009]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共计十七个条文。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事宜外,不得采用调解方式,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原因有两个,一是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有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因此,具体行政行为要不合法,要不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或存在其他可能性,也就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第二,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当事人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因为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
设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属于行政法规有权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在实务中被税务稽查时,稽查局最终往往会出一个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两个文书给企业,其中的处理决定书上面基本上是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内容,而处罚决定书上面基本上是罚款的内容。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按照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内函来分析,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处以一种额外的或者称之为附加的义务,这种附加的义务主要是为了保证原来规定的行政义务的履行,例如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责令停业停产、行政拘留等。而行政处理则不同,它主要是让当事人履行原来该就有的法定义务而不是附加的额外义务。实质上就是让企业履行原来该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增加新义务,所以就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
而对企业偷税罚款,这种罚款,是新设的,企业以前所没有的义务,也就是新附加的义务,所以就属于行政处罚类。而在税务上,这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不同,直接决定了后续企业权利的不同,比如行政处理就没有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样的听证制度。还有比如对于行政处罚,可以直接诉讼,但是对于行政处理里面的涉税的,就需要先复议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