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行使需要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超过保证期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即消灭。一般抵押权是需要登记的,登记后的抵押权直至债权全部还清才消灭。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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