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实施以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都被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以在民事案件中也就没有医疗事故一说了。
伤残赔偿的标准等于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乘伤残等级系数乘年数,由此可见伤残赔偿与患者户口类型、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有关。
其中首先要区分患者为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不同的户口类型赔偿的数额相差还是比较大的,其次要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系数,一级伤残的系数为100%,从一级至十级逐级递减,十级伤残的系数为10%。
最后再根据年龄确定计算赔偿的年数,不满60周岁的按20年计算,已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实施以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都被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所以在民事案件中也就没有医疗事故一说了。
伤残等级共划分为10个等级,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后确认。进行伤残鉴定,首先要满足时间要求,即一般在事发后三个月进行,一些特殊的病情比如较严重的颅脑损伤需要六个月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
另一方面,伤残鉴定需要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医院的病历材料作参考,同时还需对损伤情况进行检查,综合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来判定具体的伤残等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天津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由申请方先行垫付。具体分为: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如下。
1.职业皮炎
⑴接触性皮肤炎 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皮炎。
⑵光接触性皮炎 接触光敏感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皮炎。
⑶电光性皮炎 接触人工紫外线(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⑷放射性皮炎 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
⑸药疹性皮炎 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2.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
⑴职业性黑变病。
⑵职业性白斑。
3.职业性痤疮
4.职业性皮肤溃疡
5.职业性疣赘
6.职业性指甲改变
7.职业性感染性皮肤病
8.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
9.职业性痒疹
10.职业性浸渍、糜烂
11.职业性毛发改变
12.其他 皮肤瘙痒症、接触性荨麻疹、鳞状细胞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