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也就是说,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法院暂不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上述规定出自最高法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最高法目前尚未对外正式发布该文件,但文件内容已在7月19日,最高法召开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公开。
事实上,在最高法正式对冷静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地方试点已经走在前面。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双方需保持冷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准提出离婚。该冷静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冷静期内,如果双方已和好,可到法院撤销起诉;倘若确实属于“死亡婚姻”,则按照流程进入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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