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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0-01-03 1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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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社会的中作用越来越明显了,特别是在保险理赔方面,很多人都是受益者,但是保险理赔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保险公司推卸责任,不承担理赔责任,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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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保险存在的问题
抵押物保险,包括住宅保险和产权保险。住宅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当住房因不可抗力发生损毁或灭失时由保险公司给与补偿。借款人风险包括人寿保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抵押贷款保险机构主要为商业保险公司,缺少合适的保险体制和政府管理机构的扶持,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尚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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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昨天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工伤保险申报存在的问题
[律师回复]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最好在1年时效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会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待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二、工伤康复
工伤康复是指利用医学康复手段和技术,为工伤职工(包括职业病)提供心理康复、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需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经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社保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康复费用必须遵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终止,继续享受工伤康复待遇。(依据《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
各地操作程序略有不同,例如:
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将申请材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意见,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意见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具有康复价值人员名单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确认的康复对象,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依据《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理(试行)》)
山西省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工伤康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伤康复专家根据《服务规范》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提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康复期,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手续。
陕西省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相关伤(病)情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进行康复对象确认,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办理工伤康复手续。(依据《陕西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三、工伤保险辅助器的配置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四、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认定依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对照《停工留薪期目录》(各省制定有《停工留薪期目录》或者《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伤部位的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累加。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终止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达到《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或康复的,应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具体申请、延长程序各地规定略有不同,例如:
河北省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停工留薪期期满需要延长的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依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陕西省、北京市、重庆市对停工留薪期初始认定规定相同,由工伤职工应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延长停工留薪期认定:陕西省、重庆市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山东省、北京市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陕西省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五、工伤复发的认定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保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配置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以上就是工伤保险申报存在的问题方面的内容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养老保险账户,我想知道养老保险帐户里面的账户资金包括什么?还有养老保险账户管管理上存在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制度问题
个人账户“空帐”运转是当今急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现收现付模式运行,在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由于“中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不足、“老人”并没有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政府也没有承担相应的转制成本,大量动用中人和新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当期养老费用,承担过去几十年离退休职工的养老负担,使得本应为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变成了只具有记账功能的“名义账户”、“实账”变成了“空账”,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转,严重影响到广大参保人员缴费的积极性,特别是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时会造成严重的财务不可持续,从而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公信力及其可持续发展。
管理问题
1.内控制度管理松懈,造成个人账户基础工作混乱。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核算中,由于内控制度执行力不强,内控制度形同虚设,从而造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记录不准确,缴费了却无个人账户、一人记多账、账户记账不及时、记录不完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无法转移等诸多问题,成为个人账户管理中的重大隐患。
  
2.计算机管理方式下计算机数据与会计账面数据不符,造成个人账户账目不清,不能真实反映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手工操作方式向计算机管理方式过渡时,人手不够或是某种历史原因手工数据输入到电子计算机时出现差错,没有及时更正,二是由于日常计算机管理不善,不及时进行数据备份造成数据丢失,使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台账、个人账户三者缺乏连续性。
  
3.个人账户管理难度大,养老保险经办员频繁更换严重影响个人账户的维护管理。统筹经办机构在个人账户中记录的项目繁多,少则几十条,多则上百条,难于管理,又由于各地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统一的规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相互之间个人账户的正常转移。并且由一名统筹人员记录一位参保人员的一次缴费记录很容易,但由多名记账人员记录成千上万名参保人每月的缴费记录,难度会大些。而几万名账务管理员定时和不定时记录所有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且可以相互转移、跟踪服务,一生都不出错,难度可想而知。而由于客观原因经办人员频繁更换更严重影响了个人账户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就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与参保人员及时对账。在养老保险运行过程中,统筹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与参保人员及时进行对账,按时发放对账单,使参保人员对本人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多少不能及时清楚的知道,个人账户的管理上是否会出现问题或是个人账户的账目不对该怎么办,使参保人员对于三四十年之后才能支取养老金的个人账户管理充满忧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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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脱保几天存在什么问题风险?
根据我国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强制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过了交强险的保障日期,而没有继续投保,就算是只脱保了几天,都无法继续享受交强险保障,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个人自行承担,公安机关还会作出2倍交强险保费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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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推广第三者责任险存在的问题在于什么,因为叔叔需要购买d
[律师回复]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未经提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作为免责理由的免责条款,可以减轻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只要做到有效提示,提醒投保人“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性,即推定认为其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即为有效。审判实践中常见争议免责条款概有以下 8种。
  
1.关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
2.关于“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之约定;
3.关于“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
4.关于“机动车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
5.关于“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
6.关于“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之约定;
7.关于“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之约定;
8.关于“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想要买保险,她让我给她问一下那个关于存折能接受保险理赔吗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你咨询的存折能接受保险理赔吗的问题,一般保险公司理赔付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保险理赔从时间方面来定义,是指从保险事故发生到保险人做赔款决 定以及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相应保险金的整个过程。在整个人寿保险理赔过程中,可以分成七个步骤:接案,立案,初审,调查,核定、复核、审批,结案、归档七个环节。
步骤
一:接案。指的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理赔申请的过程。
步骤
二:立案。指的是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并使案件进入正式办理阶段。
步骤
三:初审。指的是核赔人员对合同的有效性、保险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以及其它方面事实进行认定。
步骤
四:调查。该环节对人寿保险理赔的结果具起到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它是指对客观事实进行查证、核实的过程。
步骤
五:核定。是指对索赔案件做出给付、拒付、豁免处理和对给付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的过程。
步骤
六:复核、审批。复核是人寿保险理赔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主要是为了发现或者查找之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步骤
七:结案、归档。主要是对工作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处理,方便日后查找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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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保障对象界定模糊。2、制度的实际受益率较低。3、参保的可持续性弱。4、缺乏衔接措施。5、政策宣传不够。从总体来讲,各职能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不够深入。社区宣传不成体系,如在张贴栏里贴张“致居民的一封信”就算是宣传,而网络信息系统更新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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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因为之前给老婆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险人是儿子,现在因为老婆发生意外事故离世了,那么这笔钱谁来继承,所以保险与家庭继承法存在冲突的问题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推定无其它继承人先死亡的情形
有甲、乙二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已知甲为被保险人,乙为受益人,乙为甲之子,乙有妻丙,双方再无其它继承人。若按《继承法》的规定,则推定无其它继承人的甲先死亡,保险赔偿金先由乙继承,由于乙随即死亡,该保险赔偿金最终由丙继承。若按《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乙先死亡,则甲的保险金无人继承,按继承法的规定,无继承人的归国家。(但在实践中,因适格的权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该笔保险金则实际上归保险公司所有。)
(二)推定长辈先死亡的情形
有甲、乙二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已知甲为被保险人,乙为受益人,乙为甲之子,乙有妻丙,甲另有一女丁。双方再无其它继承人。若按《继承法》规定,则推定长辈先死亡,其保险金由乙、丁共同继承,由于乙随即死亡,乙所继承的保险金由丙继承,因此,此时甲之保险金最终由丙、丁共同继承。若按《保险法》之规定,则推定受益人乙先死亡,则甲的保险金全由甲的继承人丁继承。
三、法理分析
本文试从两个方面来对《保险法》与《继承法》意见中关于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如何推定的不同规定作简要分析。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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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的时候没钱所以买了一套二手房的, 现在婚后好几年我们二胎也生了房子不够住就想置换一套房子,把现在的出售了,想知道二手房买卖卖房风险存在哪一些的?
[律师回复] 在进行卖房的时候买房者应该了解卖房的流程,分别有挂牌、收定、签约、收款、交房过户等五个环节。

一、挂牌。找一个靠谱的中介公司是的重要的,但是在确定中介的时候应该明确委托方式和挂牌期限。有些中介为了压低价格赚取其中的差价,会先付给卖房一些订金,所以在卖房的过程当中千万不要轻易收取订金。

二、委托不等于全部放权。在进行卖房的时候一定不要全权委托不然后悔的就是你,中介可以不经卖方同意,完全可以自行买卖该房屋,同时也常常违背卖方的一些口头意见,不按照卖方的意愿控制房产,而按中介自己的意愿控制该房产,所以在委托的时候不应该全权委托。

三、谨慎交钥匙。在进行卖房的过程当中比较麻烦的就是看房了,不留下钥匙,每次中介带人来看房时,业主都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留下钥匙,又可能因看房人次多而导致房屋有某些损害,若有家电或其它物件的话,更存在被盗风险,所以在交钥匙的时候应该谨慎好给中介达成一定的共识。

四、合同不要留空白。买卖双方缺乏房屋交易的经验,在交易过程中往往比较注意房款、中介费等比较大的费用,但在某些细节问题上则不甚关注,所以进行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细节不要留有空白这样很容易让人钻空白。

五、报价要合理。很多中介为了赚取更多的费用,所以就会带自己的人过去看房,然后多方挑剔,之后压低房价,所以身为业主应该了解小区周围的行情,地段是决定房价的基本因素房屋的楼层、朝向、面积、户型、景观、馈赠物品甚至一些特殊背景(包括未来几年市政规划或其他外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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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哪些问题?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问题主要有因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关应该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因为保险赔偿范围而产生纠纷时,就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一般来说会根据双方的举证来认定主张。在面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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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存单质押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相城区。江汉区。天长市。龙湾区。龙泉驿区。荥阳市。武陵区。霍邱县。存单质押是如今贷款的一个常见方式了,同样存单质押也存在很多。。读者也会有很多疑惑。比如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呢在哪登记呢以及存单质押又存在哪些。呢接下来网的小编为您简要分析一下。
一、存单质押如何生效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交付,也就说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占有转移后则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质押的登记无意义,登记以后的债权都会高于未登记的债权。因此登记也是很重要的步骤。
二、存单质押在哪里登记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三、存单质押的。
1、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在《担保法解释》第97条作了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从理论上讲,质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即质物具有可执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不宜出质。例如财产保险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宜用于担保质押。以存款单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3、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存款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的,按《担保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因此,作为质权人,如果想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好选择存款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债务届满日的存单接受出质。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存单出质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地进行核押。存单核押虽不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必经程序,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对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4、存单核押是为了证实存单的真实性,经过核押之后,开具该存单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否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着以借用的甚至是盗用的存单,或者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况,如果质权人不进行核押,对于自身质权的实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在以第三人的存款单出质的情况下,除了核实存款单的真实性外,还要核实第三人确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对于以单位定期存款质押的,除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比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在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贷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质押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等等。
四、「注意事项」在接受权利出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出质的,不予接受;
2.债权人要取得对权利凭证的占有;
3.出质人有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
4.出质权利存在实现期限的,尽量选择先于或者等于债务届满期限的权利;
5.认真仔细地进行核押综上所诉,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并不是有个肯定的答案,但是小编还是建议最好是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及存单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利有弊,不要盲目听银行一面之词,有条件的最好向。咨询后再办理存单质押。这样才能保护将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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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的问题有大概三种,1、推广缺乏责任法律基础。2、宣传不够,企业投保意识不强。3、公民法律追偿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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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一朋友因为年少轻狂,犯下了罪行,现被关押于监狱,想询问一下我国监狱的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是什么,很想帮一下朋友
[律师回复] 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预防假释人员再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是遵纪守法,还是再次触犯法律,不具有可预测性,即使再次犯罪也是复杂原因造成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是不符合假释条件,更不能偏颇地全都要追究假释环节的责任,所以,刑法第八十七条中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条款应当删除。另一方面,假释是“今以求达自由刑矫治受刑人的积极性的刑罚效果,则附条件释放实为有效的处遇手段。它乃自由刑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的一种做法,因此假释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也即是为达自由刑目的而为的权益措施”。也就是说假释是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对于罪犯的刑罚执行并未完毕,所以仍应进行后续的教育改造,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罪犯改造社区矫治体系。
具体来讲,建立社区矫正体系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等方式,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教育和帮助,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刑罚执行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因此,可以适当的提高假释比例,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体系,加强对假释人员的社区矫正,提高罪犯在考验期的改造效率与质量,特别是加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激情犯、中止犯、胁从犯、未成年犯、防卫避险过当的罪犯以及因邻里纠纷犯罪的罪犯、家中子女无人扶养和老人无人赡养的女性罪犯等的假释比例,这不但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更加有利于罪犯的主动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和效率。
假释制度可以使有悔改意愿的犯罪人员重新获得进入社会的机会,也可以相对地降低监狱的维护成本,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假释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了解了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才有可能使假释制度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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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申请补充医疗保险,但是好像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价格太高,请问补充医疗保险 办法是什么?具体的分类如何,谢谢
[律师回复] 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补充医疗保险 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最突出的问题是价格高,保障程度低。
虽然医疗保险的投保价格超出百姓的承受能力,但经营此项业务的许多保险公司仍然亏本,主要由两种现象导致:
一是逆选择,即投保者在得知自己得病时才去投保,并以各种手段瞒过保险公司的检查,投保后保险公司不得不依照条款支付其医疗费用。
二是道德风险,即病人和医院联合起来对付保险公司,采用小病大治、开空头医药费的方式,使保险公司支付高额费用。在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了人不住院,只在医院虚开床位的骗取保险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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