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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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的问题有大概三种,1、推广缺乏责任法律基础。2、宣传不够,企业投保意识不强。3、公民法律追偿意识淡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

一、从需求角度分析环责险存在问题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缺乏法律基础

我国现有法律分布较为分散,以倡导性条款为主,缺乏严格的法律赔偿的规定,缺乏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专门性立法。新《环境保护法》涉及到环责险的仅有第52条的鼓励性投保条款,另外,过多使用行政手段强制投保不是长久之计,推动环责险还需运用市场机制形成内在动力。

(二)宣传力度不足,企业投保意识薄弱

推动企业积极主动投保形成内在激励是环责险长效发展之关键。就我国环责险试点开展情况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与宣传力度,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尚未形成“污染者承担”的意识。而一些支付能力欠缺的企业更愿意压缩包括保费在内的经营成本而放弃投保。面对较窄的承保范围、较高保费、严苛的条款、以及未推行强制投保模式,致使企业主动投保意愿较低。

(三)公民损失追偿意识淡薄,法律观念缺失

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基础是有完善的经济追偿制度,而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公民对环境污染问题习以为常,当受到环境污染侵害时,很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正是公民维护环境权意识淡薄,对于环境污染企业难以形成环境治理压力,排污企业免于承担经济赔偿与环境恢复责任,因而环责险需求不足。

二、从供给角度分析环责险存在问题

(一)保险产品设计存在缺陷,产品定价经验数据不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公司经营时间较短,缺乏相应的经验积累,对于相关产品的经营技术比较落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较之其他险种的产品设计难度更高,技术更加复杂,需考虑的因素更多。导致保险产品设计难度较高。加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保险公司中开展时间较短,缺乏事故发生的历史数据,精算师产品定价难度较高。此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身也有着保险可保性不足,保险责任风险差别较大等内在缺陷。

(二)保险公司承保意愿薄弱,缺乏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环境污染责任险自身具有公益性的特征,保险公司在产品经营过程中,其提供的社会成本会高于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经济成本。此外,在我国进行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对于绿色经济的关注力度不断加大,对于绿色经济的投入不断加大,但是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关注力度较为欠缺,缺乏相应的财政政策的支持。

(三)风险赔偿责任较大,缺少完善再保险支持

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散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样具有巨额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只有通过再保险的合理风险分散,分担巨额赔偿责任,才能维持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仍处于起步阶段,再保险市场不完善,因此,导致原保险公司自身风险较大,导致对于风险的承保意愿较小。

(四)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多方面沟通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的评定涉及多方面的沟通协调,环保部门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的处理,保监会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监管评定,保险公司对于环境污染事件的理赔处理,以及对污染事件的评定,需要涉及较多机构与企业。但与此同时,缺乏相应的多方沟通机制,多方对于相应的责任评定沟通不畅,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带来了相应的困难。

三、环责险发展对策分析

(一)规范相应法律体系,完善强制投保法律基础

我国应尽快建立相对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使制度运行有法可依。第一,可参考国外立法先进经验,增加明确细致的规定条款,以列举方式明确涉及到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完善强制投保法律基础,政府提供环境污染企业强制投保名录与相应处罚规定,增强法律约束力。第三,以《环保法》为基础,逐步完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配套法律设置。在时机成熟时,可另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专门法律,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二)健全政策扶持制度,帮扶环责险市场成长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对于产品自身公益性的特点,应对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以提高保险公司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意愿。对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贴,从供给端提高产品的提供。当保险公司在产品经营稳定时,相应的政策扶持可以逐步退出,从而起到对于整个保险承保产业线的扶持,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三)完善产品设计,进行差别化费率定价机制

在当前对于被保险企业统一定价,有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既降低了投保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因此,需要对产品设计进行逐步完善,对于投保企业进行风险差异化定价。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面对不同企业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与保险保额,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产品设计更加合理可靠,提高产品整体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四)提倡绿色经济,提高企业投保意识

在调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向的背景下,提倡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成为国家倡导的重点。2015年下半年出台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方案中,强调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因此,需要加大对于相关企业绿色经济的宣传力度,从需求端提高企业的投保意愿。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的问题有大概三种,一是推广缺乏责任法律基础;二是宣传不够,企业投保意识不强;三是公民法律追偿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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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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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释》第七条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这里涉及到违法和犯罪的概念区别: 从广义上说,“违法”与“犯罪”是一对属种关系的概念,即所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因而也是违法行为。所以“违法”包括“犯罪”。 违法,有作为的违法和的违法两类。“作为”的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准做的行为,行为人做了。比如法律规定不准,那么就是作为的违法。“”的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做的行为,行为人没做。比如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对其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那么没有告知便作出行政处罚,就是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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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定性是怎样的,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对污染环境罪定性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种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 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罪的最新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7日通报,据统计,1月至11月,全国有7481人因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1340人。最高检与有关部门联合督导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件。安徽省院对媒体曝光的池州东至县化工业园污染事件、蚌埠五河县“酱油湖”事件处理有力,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案件2件,已经立案2件8人。广东省院对媒体广泛报道的练江流域污染事件全程跟踪监督,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4人,批捕4人,2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污染环境罪怎么量刑,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认定 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污染环境罪共犯如何处罚污染环境罪共犯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污染环境罪的共犯怎么处罚 《解释》第七条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这里涉及到违法和犯罪的概念区别: 从广义上说,“违法”与“犯罪”是一对属种关系的概念,即所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因而也是违法行为。所以“违法”包括“犯罪”。 违法,有作为的违法和的违法两类。“作为”的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准做的行为,行为人做了。比如法律规定不准,那么就是作为的违法。“”的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做的行为,行为人没做。比如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对其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那么没有告知便作出行政处罚,就是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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