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会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此时提单便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时提单上印有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在处理纠纷时提单本身就可以认作为运输合同。
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此时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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