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关系的认定,《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合伙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有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三个特征,同时应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否符合以上特征,而不仅仅注重形式要求。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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