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法律后果。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产生的利息是否需要赔偿,需要看合同是由于哪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效的。
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导致,承包方返还工程款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