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涵盖了三大类型,分别为: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类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其中,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指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由承包方负责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而发包方则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的合同关系,且往往该等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予以签署。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素:1)工程建设所涉及到的具体范围;2)整个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经历的工期;3)建设期间中间交工工程的具体开工与竣工时刻表;4)对预期工程质量的描述与请求;5)工程所需的总投资额预算;6)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安排;7)建筑材料及设备的供应承担与义务;8)拨款与结算日期的设定;9)竣工验收标准的规定;10)关于建设质量保修的总范围及其保障时间段;11)强调双方在工程建设中应尽的协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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