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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0-01-07 1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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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利是可以进行转让或者授权的,而人身权利是不能转让的。著作财产权的性质: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处分权。使用作品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核心部分。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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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著作权的性质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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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有朋友在为著作权而烦恼,不知道怎么办,不懂里面的含义,于是请问著作权的性质?
[律师回复]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指出,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并没有明确其所列著作权中哪些是“人身权”。对此,理论界普遍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即著作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两权一体”,并已成通说。然而,对这一涉及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的基本理论问题,实际上值得探讨说明。笔者不敢苟同,认为著作权的内含或性质是财产权,所谓的“著作人身权”在性质上根本就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或财产权的一项权能,“两权一体”说不能成立。现就此不揣冒昧,作以论述。为了阐明问题,我们应当首先明确“人身权”的定义。在民法上,人身权是和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最基本特征,是“它与特定人身的不可分离性”,法律表现为不可转移性和不可约定性。这一特征,是权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无论如何都无法分离,而不是由制度所规定的,事实上可以分离。对人身权的这一基本观点,是笔者论述著作权性质的一个理论基础。有了这一基础,再论述著作权的性质,标准就明确得多,问题就清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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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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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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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从小语文功底就好,喜欢读各种类型的图书,于是,大学选择了与著作对口的专业,平时闲来无事就自己写书,请问一下著作专利权他们二者有什么本质性区别?
[律师回复] 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保护条件、产生程序和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而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
3、两种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而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4、两者的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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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实质性相似如何认定?
著作权中的实质性相似在进行认定的时候,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方法来判断。比如说有整体观感法,也就是从整体上来看是否存在着抄袭或者是明显抄袭。还有就是有抽象测试法,比如说对作品的独创性元素来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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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
[律师回复] 赔偿标准是:
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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