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等的规定,就 中型客车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购买 公路运输公司的 中型客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二、该车总价 万元(大写 ),甲乙双方各出资 万元(大写 元),利润、亏损平均分担。
三、驾驶员、售票员的工资随行就市。
四、该车 年 月 日开始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以前将 万元(大写 元)的购车款交给甲方,该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六、该车在 年 月 日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甲方享有和承担。
七、甲方保证该车在双方开始共同经营期间大小配件齐全,保持车辆正常运行。
八、该车保险已交到 年 月, 年的返还款各一半。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为该车总价的 %。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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