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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在幼儿园受伤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 2019-12-25 16: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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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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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小朋友在幼儿园受伤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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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幼儿园的小朋友一般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所实施行为的后果所面临的危险,以及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因素及危险源毫无认知与辨识能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其排除及认知日常生活之中所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因素。
3、当未成年人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将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儿送至幼儿园后,对于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义务就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义务人身上转移至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保护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帮助其排除日常在园活动期间的危险因素及危险源,纠正或制止其危险行为,保护其人身安全。
4、根据问题描述,幼儿的损害发生地点应当位于幼儿园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且应当系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未尽到相关帮助未成年热排除危险因素纠正危险行为的法定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幼儿园方面应当承担与其未尽责任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5、关于幼儿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的合理费用。幼儿园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给付。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条、14条、16条、18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条、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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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扎伤对方家长有赔偿义务吗?
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扎伤的情况下,对方家长肯定是有赔偿义务的。十周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处于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民事活动,需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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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幼儿园当老师。2016年的时候由于室内地滑摔倒,幼儿园园长通过个人关系送到医院。在医院有拍片(有保留)确认为韧带断裂是需要做手术的,但是由于当时当事人是与幼儿园园长一起去的医院而且当事人行动不便不能与医生直接沟通。幼儿园园长隐瞒伤情称为简单的摔伤养养就好了,于是当事人请假俩月养伤。但是俩月不见好,仅可简单的行走不能跳跃,以及做些剧烈运动。幼儿园以工作繁忙为借口强行要求回到工作岗位,不然就要解除劳务合同。当事人回到幼儿园工作后幼儿园表示她不能请假,否则罚工资(请一天罚三天工资)致当事人一年多的时间不能得到应有的治疗,不能康复反而病情严重反复发作。在今年11月份在医院做了手术,费用大概5万多。幼儿园与当事人商定谎称是由于最近摔伤上报工伤,但是最近并没有摔伤。手术费用是幼儿园提供的,但是后期的康复治疗费用幼儿园不打算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 有关工伤赔偿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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