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小朋友在幼儿园受伤赔偿多少?
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施行)第二十条规定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安全缺乏识别能力,亦没有能力预料其所做的事情将引发的后果,而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园内幼儿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法律同时规定若幼儿园能够证明自身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扩展资料(法律依据)
《民法典》(施行)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小朋友在幼儿园受伤怎样归责
1、对侵权人来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承担次要责任。法律依据在我国《民法典》(施行)中。该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它给责任人的回应就是,法律要求人们按照普通的、合理的标准行事,一个人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由于侵权人往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没有独立的财产,故他们的侵权赔偿责任自然转移到了他们的监护人身上。《民法典》(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对教育机构来说,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在《民法典》(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由于其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特别容易受到伤害,故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并对其实行过错推定,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只要自己的孩子是在学校受的伤,那么作为学校就一定负责全部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就要等到学生医了之后才能判决,所以,在学校老师要多一点责任心,无民事能力的孩子是辩别不到好坏的,需要老师好好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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