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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属于在相当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六十年。
凡属于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为二十年。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公证事项办结或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法律依据: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外及涉港澳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台房产公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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