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知情权主要表现为查阅权,业主有权查阅以下资料: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以下资料移交给业委会:①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②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③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④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规划图、用水、用电、用气指示批文、水、电、气表校验报告等等;⑤物业管理用房。若物业管理公司不配合提供上述资料,业主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起诉申请强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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