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0元。《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6号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为24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3.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
4.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为21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