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翻供前所作的认罪供述不是事实或严重缺乏证据;
2、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与案件中的其他有罪证据并不完全吻合、也不完全印证;
3、翻供时形成的新供述与其他无罪的证据完全吻合、完全印证。否则,翻供很难成功。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