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遭到诱导且在非自愿或受到误解的情况下签署供词,相关人员完全有权力推翻之前的供述。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我们为所有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辩护权益以及如实陈述事实真相的自由。针对那些违背了当事人意愿或者在受误导下所做的供词,在法院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将审慎地考量它们是否具备可信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任何证据都需要经过严格审查并确认属实,方能作为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因此,如果能够证实有关签字行为发生之时确实存在诱导情形,那么法院将会对相关证据的有效性进行重新评估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