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裁决书包括两种,一是商事仲裁,二是劳动仲裁。无论哪种仲裁裁决书,选择执行法院时,
第一要选择被执路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选择被执路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执行,又叫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流程,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受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民事裁判书、民事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实现保证物权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书、支付令、劳动仲裁裁决书、商事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这些法律文书奏效后,义务人就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如果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限定:法律限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路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限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组织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仲裁法》第62条限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限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