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实施七台河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工作,根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七台河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主体房屋补偿由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部门运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1、有产权证房屋:建筑时间、房屋结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以产权证照注明为准。
2、无产权证房屋:按《七台河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2005年4月5日市政府1号令)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集体土地已办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在原宅基地上建筑的主体房屋(不含偏房、仓房)按有照住宅房屋进行评估作价。房屋产权证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住宅估价。公告发布后建设的建筑,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不予补偿。拆迁当事人就评估价格有异议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复估,复估仍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