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公负伤医疗期限:轻微伤1至15天,轻伤以上的按《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执行,痊愈后停发伤假工资,并回原工作岗位工作。如本人不愿意从事原工作的,或经培训后调整工作岗位仍不愿意工作的,按照《湖南资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湖南资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工伤医疗期限认定按娄底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对所设协议医院上报的工伤员工住院时间的批复执行。康复期按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出具的工伤员工出院通知,结合省、市相关规定,由公司工伤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第十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公司所安排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公司报上级劳动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有与鉴定相关的费用均由工伤人员自己支付,鉴定结果出来后,按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在七到十级的工伤员工,因工作需要且本人能够胜任原工作的,可以返回原岗位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