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意外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花费计量,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花费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量,对收入高于交通意外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量;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量。
(三)住院伙食补贴费: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准则计量。
(四)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限定计量;无收入的,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