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名称,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改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既然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写辞职报告重签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因为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要求职工写辞职报告,是为了中断职工工龄,逃避对职工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责任。劳动者可以不写辞职报告和拒签“新的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因此而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附:经济补偿标准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