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姓名变更,须经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审核批准。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民申请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齐;经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办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核准的,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后的七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自公告发布后的三十日内,申请人应当持公告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发布公告或者发布公告后逾期未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姓名变更登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