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子要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以安徽为例,根据《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审批流程如下:
1、农村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召开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会议。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署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理由和宅基地位置、面积。张榜公布期限为10日。
2、申请人接到村民委员会签署的同意意见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意见
(四)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的材料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不批准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不予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