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得到的宅基地上建房,不隶属违规建筑。 乡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准许后,方能够实施。未经准许的,即为违法建筑。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 乡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乡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中,牵涉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解决审批手续。 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规则改革的不断完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工作基本完成,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其所有者都能够将住宅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受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乡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民拥有的宅基地不能进行合法流转。建立乡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应予乡村宅基地上市公开转让,不仅能够增加农民收入、加快乡村中心村、镇建设,而且对盘活宅基地存量,节约耕地资源,保持耕地面积总量平衡,缓解当前紧张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