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写明原由,向村民委员会提议申请。
第七条乡村村民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
(一)因娃儿结婚等原由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无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乔迁的。
第八条乡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议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认可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组织、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准许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准许使用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