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根据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背本法限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准则、行业准则,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私行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做法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组织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做法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金。有本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做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花费由违法做法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