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录用未满16周岁的,构成使用童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务报酬支付事宜,不支付的,可以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为由向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受到相应的罚款处罚。投诉所需材料:工资发放记录、证人证言、工作证、工作服等能够证明存在用工行为以及工资数额等材料、文件。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