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根据《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根据《专利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根据《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请求延长的期限以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