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延长期限是否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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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专利法》中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法律给予的保护期限不同。而一般在规定的最长保护期限届满之后,即使专利权人有申请延长保护期,也是不可以的。换言之,在专利权的期限届满日后,是不能延长保护期限的。
专利权延长期限是否可以

一、专利权延长期限可以吗

专利权是有期限的,有效期不可以延长。

根据《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根据《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根据《专利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根据《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综上所述,专利权的期限不但不能申请延长,而且在有效期内,还时刻面临有效期提前终止和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可能。

二、怎样计算专利权的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又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对于专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有关法律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这个保护期限内,也不排除因为一些原因,导致专利权在期限届满之前就终止。当然,如果本身已经到了法定最长的保护期限,那肯定会让专利权终止,这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因为,在最长保护期限后,并不能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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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法律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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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专利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权期限是多久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TRIPS协议生效前,多数国家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或20年不等。在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等领域,申请人为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需要进行一系列试验,办理很多的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进行销售。另外,许多药品,尤其是生物药品的开发费用相当高。如果专利权的期限是15年,这些领域内的许多专利权人将无法收回其巨额投资,其结果必然影响其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了鼓励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1992年我国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由原来的15年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期限由原来的8年(含续展的3年)延长为10年。TRIPS协议对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可享有的保护期分别规定为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20年和10年。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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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期限是多久 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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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期限的起算点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专利权期限的起算点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专利权期限的起算点是多久
(1)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例如,专利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
(2)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 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 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
推定收到日为自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 起满十五日。
二、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时间。专利权在有效时间内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法定有效时间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有效时间为10年。以上法定有效时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三、如何对专利权进行转让
专利转让意味你从此以后与此专利无关,专利权由受让人所有, 因此必须到专利局登记。 转让专利申请权,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后,到专利局登记。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人在转让其专利权之前可能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在转让完成后,原专利权人失去其专利权,因此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原专利权人不得再实施其原有专利。
在专利权转让前专利权人已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不影响该在先的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只是许可人由原来的专利权人变成了现在的专利权人,现在的专利权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原来的专利许可合同。这主要是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
合同签订后和履行前,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应当由当事人解除。
合同履行完毕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因为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是没有责任的,而且受让人已经因得到专利权的保护而受益。为稳定经济秩序,专利权受让人不能要求返还。
但有两个例外。

一,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二,不返还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转让费。
专利权期限从多长时间开始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专利权期限从多长时间开始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专利权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自申请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专利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4、优先权原则。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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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有期限吗?期限如何延长?
有,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期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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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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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多久?
专利权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期满终止时间。从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如无因其它事由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则该专利权到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终止。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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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
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提交证据。其困难可能是证人外出尚没有找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也可能是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如属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依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形。无论如何,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详细载明,适当时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出延期举证之申请,此谓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形式要件。
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
延长举证期限法律规定
《解释》
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解释》对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做了改变,上述规定相比此前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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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延长审限规定是什么?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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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双方协定,同意延长之后方可进行公证。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又作了解释:“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知识-担保
方式介绍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
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
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
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
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作为一个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快速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认为练好内功是关键,担保公司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风险的能力,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大大的下力气,通过练就内功,完成我们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以及业务制衡的机制,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制衡的内控体系,通过集体的智慧来防止风险,担保公司的前中后的阶段可以设置三个部分,担保业务作为开拓部门,担保的部门需要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担保公司根据参考对客户端评价,结合客户的特色来进行全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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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双方协定,同意延长之后方可进行公证。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又作了解释:“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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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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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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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担保公司根据参考对客户端评价,结合客户的特色来进行全面的评价。
该怎么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有效延长担保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双方协定,同意延长之后方可进行公证。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又作了解释:“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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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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